债务

旗下栏目: 合同法 房产法 债务 劳动法 公司法
宜昌律师郑磊在线

借条打别人的名字,怎么起诉要?

来源:宜黄县人民法院 作者:程进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4
摘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出借人享有此笔借款的债权
借条打别人的名字,怎么起诉要?

【案情】
 
  2016年5月20日,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借款事宜,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提出以张某的名义出借,之后王某向李某转账10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1张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约归还,那么谁有权向李某主张此笔借款。
 
  【分歧】
 
  第一张观点认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事实上李某是与王某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也是由王某支付的,张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王某签订协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向法院起诉,只有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判令李某将借款直接归还给王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系实际出借人,张某系名义出借人,在该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协议的是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因此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出借人享有此笔借款的债权,因此只能以张某为原告向王某主张债权。
 
  其次,实际出借人王某与名义出借人张某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张某只是以自己的身份代理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由王某实际履行的。因此,张某得到李某归还的借款后,应当将该笔借款归还王某。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可以并案处理。
责任编辑:抚中研

责任编辑:程进明
宜昌律师郑磊在线
宜昌郑磊律师咨询

宜昌法律资讯

首页 | 离婚 | 民商 | 刑事 | 赔偿 | 咨询律师 | 宜昌律所 | 律师收费标准 | 宜昌

宜昌律师在线网(15law.com)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