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经查,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均是由《指导意见》规定的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并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编码。又查明,辩护人所提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已经于2010年10月26日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所以该规定不能够作为认定金融机构的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修改发布的,而《指导意见》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发布的,《指导意见》未规定金融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所以不能以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作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本案中,《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合格通知书》、《金融机构信息变更书》、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复等证据均证实,九星小贷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江树昌诉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