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宜昌郑磊律师范本) (2022)湖北君任律函字第 号 致某某(宜昌)有限公司: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磊律师就贵司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起重设备货款欠款事宜致函如下: 贵司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和2022年4月签订两份《某某(宜昌)有限公司设备供货合同书》,并约定了贵司向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起重设备的价格及交付等事项,以上合同签订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依约向贵司提供了设备和发票。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贵司目前应支付起重设备货款的90%(余下10%质保期满后支付)。截止发函之日,贵司仅支付起重设备货款元,尚拖欠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为元。 以上事实及欠款金额有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某(宜昌)有限公司设备供货合同书》、发票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 综上,本事务所根据授权特代表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函告贵司:请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7日内付清拖欠的货款,逾期则律师可能根据委托人进一步授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望贵司以和为贵,从维护公司商誉同时能考虑到合作伙伴利益,以达成真诚的长期合作。 特此函告。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郑 磊 律师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