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在本案中,惠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侯某名下,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侯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违背婚姻的忠诚义务。侯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必然对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惠某的感情,侵害惠某的利益。因此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