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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7
摘要:宜昌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现状:有一份来自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及枝江市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远安市人民法院、兴山县人民法院的统计:1990年到2015年的二十多年间,宜昌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2014年,宜昌地区的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超过二千多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90%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有的不负责任的法官,甚至办了糊涂案:

        案例判决1: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按财产价值合理进行分割,并明确所有权的归属。

        案例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或被告一方财产所有权,即 “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物,房产、电脑、摩托车等财物(原判决书上列举名称、数量)以及个人所有的衣物、被褥归被告;其余财物归原告及其子女所有

        案例判决3:不依照法律规定分割,而是单纯从执行的角度进行处理,即现在谁手中的财产归谁所有

        案例判决4:财产归属不明确,即家庭现有财物维持现状

        案例判决5:只确认离婚,不确定财产归属,看不出是无财产可分割还是漏判。

        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所占比例较重,而在《婚姻法》中涉及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方面的条文只有几十条左右,虽然在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坎会议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就此作了重大改动,但这对解决繁纷的夫妻财产纠纷确实有捉襟见肘之感,以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果出现以上五个案例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是,宜昌离婚律师网认为,在处理财产分割中有一些问题是应该形成共识的。就上述的案例判决中,12的处理方法是可取的,情况清楚,分割明细,归属明确,既与情理通,也与法相符。不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后三个案例判决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特别是第三个案例判决,即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的处理方法,会使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先下手为强,争先把财产抢到手,既成事实,使那些讲道德,守法及老实人吃亏。比如,有一起离婚上诉案男方起诉前,早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藏匿起来,一审判决 “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女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女方指使其弟到男方家抢夺财产,并行凶打人,后被公安机关拘留。造成这种后果,虽然主要是他们自己责任,但与一审判决不当有直接关系。据此,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等类似这案件的处理方法弊端多、害处大,容易使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是不可取的。出现后三种案例判决的处理情况,与那种怕麻烦、图便当而不依法办案的错误思想和不严肃认真的审判作风有关系外,还与在处理财产分割时没有掌握好共识有着莫大的关系。相信同行的法官们都知道处理好了财产分割就能使我们轻松走出离婚案的困境,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面宜昌离婚律师网就在处理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一些共识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以求得到大家指正。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当由夫妻双方自由处理,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体现,无论如何处理,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处理,也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安定。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上述的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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