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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处理方式(2)

来源:未知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7
摘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一方,以及将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 净身出门 等一些做法,都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以致在处理结果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 三 ) 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关于财产方面的
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一方,以及将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净身出门等一些做法,都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以致在处理结果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抽象,也很不全面。因此,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显得欠缺力度。特别是对一些与个体户、爆发户离异妇女的财产权利保障,更显得苍白无力。这虽然是调整家庭关系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但在实践中,仍有贯彻执行不力的现象。比如,有的男方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不尊重女方的财产权利;有的则以满足自己的财产要求作为离婚条件要挟女方,迫使女方放弃财产要求。对这种情况,有的法院在调解时,往往持迁就态度,忽视保护妇女权利的原则。又比如,因草率结婚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审判人员出于对男方 “人财两空处境的同情,在调解离婚时也往往不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女方过多地退还财产。还有的离婚案件,将子女的财产判给当事人一方所有。宜昌离婚律师网认为,这些都是与保护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相违背的,在遵循这项原则时更要注意保护好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性规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的保护,必须是以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利为前提条件的,否则无法给予保护。在某些地区,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一些妇女离了婚,就等于失去了承包的土地,男方承包的土地女方不得耕种,女方也不能回娘家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为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央下发了专门文件,这次修正《婚姻法》体现了这个精神。但目前法律保护仍然欠周密。在当前情况下,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男方所承包的一部分土地归女方耕种,或判决承包所得的收益的一半归女方所有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只看财产的原有价格,还要看它的用途。比如,摩托车,价钱并不很多,但为一家生活所需,双方为此争要不休,分割时,就要考虑应给更需要的一方。又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如专业书籍、专门工具和其他物品等尽量分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其他物品相抵,也可以作价折抵补齐。再比如,对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使用的财产也应当作价分割。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对于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近几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情况增多,并呈由经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由隐蔽到到公开的趋势,有的人还以此为荣。有人鼓吹情人时代、性解放时代已经来临,要与国际接轨等等。以上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导致家庭破裂、解体,出现了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引发了大量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败坏党风,一些干部腐败堕落,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因上列情形引起的离婚案件,除分清是非、反对错误观点和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外,调解或判决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要考虑到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考虑赔偿数量的多少,要根据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但必须以不影响有过错一方的生活为限。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

        二、正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面要坚持上述几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更要正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正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关键所在。

        1.家庭共同财产:

        在我国,家庭尚有两代或三代人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除了直系血亲外,还可能有旁系血亲和姻亲。这样,家庭共同财产也括:(1)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3)子女财产;(4)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如以户为单位从事副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的收入儿离开家庭的一方,还因分割自己享有的那份额。但子女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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